郧阳区财政局经建股(单位)业务受理清单

业务项目名称:

中央、省、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申请

业务受理依据:

经济建设财务管理制度

业务办理流程:

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告--区政府转区财政业务科室提出意见--领导签批--区财政转区政府签批---区政府领导签批后转区财政负责人签批--业务科室办理指标上线手续--主管部门支付

办理所需资料:

一、项目开始实施首付工程款时需提供的资料

1、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资金的报告或者函;
2、提供项目立项批文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、概算批复、发改投资计划等相关资料;
3、项目实施方案;
4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、中标(成交)通知书;
5、与提供工程、货物、服务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和监理合同;
6、资金拨付进度表(监理单位需提出明确的工程进度款意见、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);
7、完税发票复印件(增值税发票、郧阳区完税税票)。

二、后续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时需提供的资料

1、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资金的报告或者函;
2、资金拨付进度表(监理单位需提出明确的工程进度款意见、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);
3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;
4、与提供工程、货物、服务供应商签订的合同(合同书及专用条款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部分);
5、完税发票复印件(增值税发票、国税完税税票、地税完税税票)。

三、工程竣工结算时需提供的资料

1、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资金的报告或者函;
2、资金拨付进度表(监理单位需提出明确的工程进度款意见、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);
3、发改投资计划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;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、中标通知书;
4、与提供工程、货物、服务供应商签订的合同,监理合同;
5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(验收人员及单位需签字明确验收意见);
6、竣工结算审计(评审)报告(1000万元以上项目需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,1000万元以下需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结算报告〈企业资质章及造价师资质章〉,委托财政投资评审的,需由财政下达评审结果文件);财政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,需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,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,财政部门不予批复。
7、结算金额超过合同价10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增加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%以上的,须提供区政府审批意见及财政部门对增加部分的评审报告;结算金额超过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或工程增加造价累计占合同价10%以下的,需提供建设方、施工方、设计方、监理方协商认同文书。
8、完税发票复印件(增值税发票、郧阳区完税税票)。

不予受理情况:

以上环节资料缺失一项及不予办理